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要旨
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要旨
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11月25日秘台廳(1)字第16860號函復以:「本院秘書長79年8月13日秘台廳(1)字第01938號函,係就當事人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申請辦理祭祀公業祀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疑義,所表示之見解,與本件當事人係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祭祀公業祀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尚不生公業管理人有無代理派下員處分祀產權限問題之情形,並不相同。本件申請辦理登記事件應如何處理,宜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斟酌決定。」
二、本案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見解,尚不生公業管理人有無代理派下員處分祀產權限問題之情形,得免附派下員全體同意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敘該院秘書長79年8月13日秘台廳(1)字第01938號函,前經本部79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826100號函同意其見解,並收錄於本部81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119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