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提存書所載提存金額低於執行名義判決所命對待給付之金額,提存書難謂係對待給付證明書
要旨
法院提存書所載提存金額低於執行名義判決所命對待給付之金額,提存書難謂係對待給付證明書
要旨
法院提存書所載提存金額低於執行名義判決所命對待給付之金額,提存書難謂係對待給付證明書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72年10月4日法律字第12177號函以:「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72年9月23日秘台廳(一)字第01711號函略以:『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2項所謂「法院就已為對待給付,予以證明書」者,係指依執行名義判決所命對待給付之本旨已為給付之證明書而言。故如法院提存書所載提存之金額,低於執行名義判決所命對待給付之金額,則該提存書尚難謂係該條所定之證明書,從而地政機關自不能依該條所定,視為已為意思表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轉據司法院秘書長函表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