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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要旨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內容

查重整人為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時,應得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為公司法第290條所明定。又申請登記須第三人承諾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規定,應由第三人在申請書內註明承諾事由,並簽名或蓋章,或另提出該第三人之承諾書及其印鑑證明書。本案義務人公司重整人處分公司不動產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辦理外,尚應參照上開規定辦理,同時檢附法院選任重整監督人之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39條修正後為第44條、第4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由內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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