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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物與其基地於同一申請案件內申辦夫妻贈與登記,建物未逾期,土地逾期申辦,得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建物與其基地於同一申請案件內申辦夫妻贈與登記,建物未逾期,土地逾期申辦,得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

要旨

建物與其基地於同一申請案件內申辦夫妻贈與登記,建物未逾期,土地逾期申辦,得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

內容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揆諸上開規定意旨,夫妻間申辦公寓大廈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連同其基地一併移轉,是其申辦登記之逾期計算方式,得從寬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本案係獨立透天建物,土地及其地上建物雖分別立契,但立約日期相同,且併同一申請案件內申辦夫妻間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自宜比照前開方式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物與其基地於同一申請案件內申辦夫妻贈與登記,建物未逾期,土地逾期申辦,得以建物有無逾法定登記期限計徵登記費罰鍰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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