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再訴願決定撤銷之案件應依原駁回申請書件再予審查
要旨
經再訴願決定撤銷之案件應依原駁回申請書件再予審查
要旨
經再訴願決定撤銷之案件應依原駁回申請書件再予審查
內容
查依訴願法第24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本案既經本部70年11月23日台內訴第41644號再訴願決定:「原處分原決定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並於決定書理由內指定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處分,則登記機關自應依其原就駁回之申請書件予以審查。
(按:訴願法第24條修正後為第9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