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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之確定判決是否得當,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會議日期 70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法院之確定判決是否得當,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要旨

法院之確定判決是否得當,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內容

一、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前段定有明文。債權人如持有命債務人應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確定判決,自得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及同規則第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況法院所為確定判決之當否,尚非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前經行政院56年4月1日台內字第2359號令示有案。本案申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70年9月4日法律11091號函同意前開見解。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27條修正後為第27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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