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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要旨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內容

按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非當然無效,僅得依有法律上之瑕疵或權利能力消滅之事實為上訴,或再審之理由或另案訴請解決,此項裁判之當否,非屬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5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從而本案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縱有法律上之瑕疵,基於上開理由,地政機關似應准予辦理登記,經行政院56年4月1日台內2359號令釋。又申請停止他人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假扣押登記或假處分登記後,始得為之,亦經本部4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9180號函規定。本案申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單獨申辦產權移轉登記,雖經舉證人指稱義務人早於光復前死亡,與判決書上記載係民國60年5月15日買賣等事實不符,但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並未循司法程序訴請法院裁判,並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自應依上開院令旨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修正後為第2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當然無效,亦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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