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略。
二、略。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所指法律規定,係指土地法第75條之1應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為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應予沒收之規定而言。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修正後為第6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