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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略。

二、略。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所指法律規定,係指土地法第75條之1應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為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應予沒收之規定而言。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修正後為第6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71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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