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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7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略。

二、略。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所指法律規定,係指土地法第75條之1應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為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等應予沒收之規定而言。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修正後為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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