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要旨
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要旨
法院判決確定互負對待給付之當事人給付遲延,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等登記前,可受理移轉登記
內容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因法院判決確定而取得之土地權利,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本案周憲彥君等所有朱厝崙段98-10號土地(重測後為長春段貳小段931號)及其上5434號等五棟建物,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於施君謀君為對待給付一千萬元之同時交付與施君,茲施君已提出對待給付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自得由其單獨申請移轉登記。至當事人所主張之遲延給付責任,應由其訴請法院審理。在未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2項規定,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52條修正後為第27條、第6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