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要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要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約定事項,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研商獲致結論:「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特約,如屬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54條所明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所載其他事項,核屬前揭規定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既不予登記,自可無須審核其內容。」(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54條修正後為第6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