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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證人之特約非屬應登記之事項,毋庸予以登記
要旨
保證人之特約非屬應登記之事項,毋庸予以登記
要旨
保證人之特約非屬應登記之事項,毋庸予以登記
內容
關於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及第85條之規定,其聲請書內記明之特約,自應予登記。惟其特約應以關於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應以記載之事項為限,本案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書內,縱有保證人之特約,應毋庸予以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第85條已於69年3月1日修正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