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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8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0890061915號函以:「依本部86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釋,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是以,本案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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