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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要旨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8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0890061915號函以:「依本部86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61920046號函釋,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是以,本案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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