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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權利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時效之抗辯權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權利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時效之抗辯權

要旨

權利人依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有時效之抗辯權

內容

一、本案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8月26日秘台廳(一)字第11364號函以:「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3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龔有○(判決確定後死亡)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部分,於民國58年間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確定,迄今已逾15年,債權人未依據確定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無其他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依前開規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經完成,惟依司法院31年院子第2424號解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144條第1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本件僅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二、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龔有○於受敗訴判決確定後死亡,其財產之權利義務既由其子女龔詠○等人繼承,龔詠○等人自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復准法務部81年11月7日法81律16777號函以:「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時效完成後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僅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本件確定判決逾15年後,如債權人未於時效期間內依確定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無其他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時,其請求權之時效已經完成,則其請求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本部73年7月27日法73律字第8579號函之見解應予變更。…」。

二、請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函意見,與本部59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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