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第三人。此項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適用之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第三人。此項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適用之

要旨

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第三人。此項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適用之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8年7月18日秘台廳(一)字第1705號函以:「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惟依同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第三人。此項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適用之。來函所示江某等七人,與某甲之繼承人某乙成立訴訟上和解,某乙願就其繼承某甲之應有部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與他共有人江某等為共有物之分割。嗣因發現該某乙並非某甲之繼承人,迄未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而某甲因無繼承人,其所遺土地應有部分歸屬國庫,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畢國有登記在案。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於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直接取自某甲,而非受讓於和解當事人某乙,自非屬該某乙訴訟繫屬後之繼承人。某乙與江某等七人所為訴訟上之和解,揆諸上開說明,其效力不及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第三人。此項規定於訴訟上之和解,亦適用之由內政部於民國 78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當事人及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以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