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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要旨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內容

一、查日據時代舉辦土地調查時,有以死者業主姓名予以記載,依據大正元年控民字第150號及第151號判例,不問其有無管理人存在,並非當然認定其為公業,應視其實質如何,而判定為公業抑或私業(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724頁參照)。本件土地總登記申報書所申報之所有權人為「亡業主蘇宅管理人蘇○○」,且現行土地登記簿亦登記為「所有權人蘇宅管理人蘇○○」,申請人如經檢附民政機關核發之祭祀業公號蘇宅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規約及財產清冊,並檢具經嘉義市政府依據申請人之切結予以證明登記權利人蘇宅係屋號非自然人及其確有祭祀公業之實質等文件,申辦所有權人名義更正登記,地政機關仍應依前揭說明就其申請是否改變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及妨害登記之同一性予以審查。至「蘇宅」究係屋號或自然人,可依日據時代土地登記簿、戶口調查簿及其他有關資料予以查明處理。

二、本部70年7月10日70台內民字第33092號函與修正「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相牴觸,應予停止適用。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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