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要旨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要旨
和解筆錄中有未到期之給付者,俟清償期屆至時,始有給付之義務
內容
一、案准司法院秘書長75年9月24日75秘台廳(一)字第1691號函以:「上述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第一項關於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之移轉,林○○得隨時申請辦理登記,至第二項未到期之給付,則應俟清償期屆至時,林○○始有給付之義務。」
二、本部同意前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本案林○○為其依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依說明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