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存人已完成對待給付,債務人縱因另案判決確定,禁止其向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不影響原提存之效力
要旨
提存人已完成對待給付,債務人縱因另案判決確定,禁止其向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不影響原提存之效力
要旨
提存人已完成對待給付,債務人縱因另案判決確定,禁止其向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不影響原提存之效力
內容
一、案經轉准法務部70年2月17日法70律524號函略以:「按合法之提存,提存人與提存所間成立寄託契約及為第三人之契約。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故提存人將金錢依法提存時,金錢所有權同時移轉於提存所(民法第603條參照),提存人即已完成對待給付。縱因另案判決確定,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債務人向提存所收取其金錢債權,並不影響原對待給付之履行完成。周憲彥等如認施君謀未依債務本旨為提存,似應由當事人循民事途徑訴請解決。」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