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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要旨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

內容

查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為鄉鎮調解條例第15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本案既經下營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該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雙方應依調解書內容會同申請登記,惟調解書內容及附圖所示同意交換土地位置顯與地籍分割後之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據以申請辦理登記。

(按:鄉鎮調解條例第15條修正後為第2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調解書內容及附圖記載同意交換土地位置與分割地號四至不同,且對造人不會同辦理登記,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辦理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