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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59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要旨

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11月18日台(59)函民字第8340號函略以:「一、查本件日據時期法院和解書內所載一個月之期間,應認係登記義務之履行期間,而非登記人之權利存續期間,似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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