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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要旨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內容

關於法院依司法院院字第1423號解釋,酌量核定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為處分,需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發給准予處分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其性質自屬土地登記規則第90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90條修正後為第10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由內政部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