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要旨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要旨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內容
關於法院依司法院院字第1423號解釋,酌量核定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為處分,需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發給准予處分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其性質自屬土地登記規則第90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90條修正後為第10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