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機關如發現申請標的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處理事宜
要旨
地政機關如發現申請標的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處理事宜
要旨
地政機關如發現申請標的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處理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發現破產人就其應屬破產財團而漏未為破產登記之不動產,聲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即通知該管理法院或破產管理人依法辦理,不得視為非破產財團之財產予以處理。
二、本案土地所有人既經法院為破產之宣告,在未終結前,縱破產管理人未將破產人所有新竹縣峨嵋鄉○○段○○小段6號土地列入破產土地明細表,惟依破產法第75條及第82條規定,該土地應屬破產財團,而破產人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參照民法第71條規定,破產人對該項財產為處分時,其處分行為無效。本案地政機關既發現該土地係破產人之財產,應請依照前開主旨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