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經全體破產財團管理人合意後,部分破產管理人死亡,得由其他破產管理人會同承買人申辦移轉登記
要旨
已經全體破產財團管理人合意後,部分破產管理人死亡,得由其他破產管理人會同承買人申辦移轉登記
要旨
已經全體破產財團管理人合意後,部分破產管理人死亡,得由其他破產管理人會同承買人申辦移轉登記
內容
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12月24日台59函民字第9433號函以:「按破產管理人有數人時,關於破產財團事務之執行,如經全體破產管理人之同意,自可發生效力。本件破產人之土地連同地上建物既經破產財團管理人出賣與申請人等三人,顯見該破產管理人等對於此項事項之執行方法已一致合意,嗣破產管理人之一死亡,僅由另一破產管理人會同不動產承買人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似應予以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