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宗祠未辦理法人登記,無法人資格,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要旨
宗祠未辦理法人登記,無法人資格,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要旨
宗祠未辦理法人登記,無法人資格,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內容
一、經查本案應俟其決定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如成立社團法人應向社政單位申請辦理。
二、得為權利能力之主體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宗祠如未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自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宗祠已依上開規則辦理者,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自可依同規則第115條申辦更名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第115條修正後為第104條、第15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