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續辦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規定計徵登記規費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繼承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續辦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規定計徵登記規費

要旨

繼承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續辦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規定計徵登記規費

內容

查「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分為土地法第72條、76條及第70條所明定。故登記規費係屬行政作業費用,亦有保障民眾已登記不動產權利之作用。次查「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故各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惟其如未辦理繼承登記,則不得處分。故繼承人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即有處分該不動產之權利,登記機關對該已登記之權利事項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協議分割繼承登記,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本案仍請依本部87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繼承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