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不合
要旨
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不合
要旨
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不合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8日法律18399號函以:「按分割共有物,目的乃在消滅共有關係,而土地之共有關係應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為準,不論係同一共有關係之共有人間或不同共有關係之共有人間協議使其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致其應有部分互有增減者,如均未使其原有之共有關係消滅,核其性質即與共有物分割有別。本件依來文所述:『本案土地419-64地號6人持分共有(文○五分之一、陳○選五分之一、吳○五分之一、曹○麟萬分之一九九九、曹○惠萬分之一、楊○琤五分之一),442-26地號及444-39地號五人持分共有(謝○桂四分之一、張崔漢○四分之一、許○卿四分之一、曹○惠萬分之二四九八,曹○麟萬分之二),其中共有人曹○麟、曹○惠擬就上開土地申辦共有物分割,分割後419-64地號由曹○惠取得五分之一,442-26地號及444-39地號由曹○麟各取得四分之一』,是否為共有物分割乙節,請貴部本於職權參酌上開說明意旨自行認定之。」
二、本部同意前開見解。本案不同共有關係之部分共有人間協議彼此之應有部分發生變動,核與共有物分割之意旨尚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