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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有查封之未登記建物,非屬農舍者,該土地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有查封之未登記建物,非屬農舍者,該土地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要旨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有查封之未登記建物,非屬農舍者,該土地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內容

按「農舍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農舍與農地所有權人不一時,農舍與農地應否併同移轉」前經本部72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75811號函及86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8684869號函示有案,本案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地上有查封之未登記建物,倘經查明其非屬農舍,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有查封之未登記建物,非屬農舍者,該土地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11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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