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內容
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依本部87年2月4日台內地字第8702578號函規定應檢附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