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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內容

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依本部87年2月4日台內地字第8702578號函規定應檢附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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