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內容

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依本部87年2月4日台內地字第8702578號函規定應檢附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