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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會議日期 79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要旨

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所規定「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設定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該債務人無論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登記機關均應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修正後為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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