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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持憑法院核定附有條件之調解書單獨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檢附該條件已成就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債權人持憑法院核定附有條件之調解書單獨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檢附該條件已成就之證明文件

要旨

債權人持憑法院核定附有條件之調解書單獨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檢附該條件已成就之證明文件

內容

關於申請人持憑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單獨申辦台南市○○段建號6502號建物抵押權設定登記乙案,本案既為票據債務擔保,為證明債務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檢附依據票據法規定作成之拒絕證書,供登記機關審查辦理。

附:台灣省地政處74年2月25日74地一字第22048號函主旨:申請人持憑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單獨申辦台南市○○段建號6502號建物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否受理疑義一案,敬請鑒核示遵。

說明:

一、本案依該調解成立內容第三點所載,如債務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點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願將其所有該市○○路○段○○弄○○號三層樓房一棟,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申請人。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是以如債務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點履行債務時,申請人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規定,以該調解內容單獨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現申請人檢附切結書單獨申辦該建物抵押權設定登記,因債務人有無依調解內容履行債務,地政機關無從認定,應否受理不無疑義,可否由登記機關將當事人申辦抵押權設定之事由通知該義務人限期答復,如於其所規定期間內未提出已清償債務之證明時,准申請人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抑或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程序辦理,案關中央法令規定,未敢擅專。

(按: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前段修正後為第27條;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修正後為第2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人持憑法院核定附有條件之調解書單獨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檢附該條件已成就之證明文件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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