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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要旨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內容

一、查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即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及131條立法意旨,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二、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5年12月8日法75律14786號函同意。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及第131條修正後為第107條及第14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