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裁定審認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之分割行為無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就具體個案裁定結果辦理
要旨
法院裁定審認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之分割行為無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就具體個案裁定結果辦理
要旨
法院裁定審認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之分割行為無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就具體個案裁定結果辦理
內容
案經法務部99年1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80056382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8年12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30281號函略以:「法院所為之裁判,係承辦法官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本於對法律之確信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所為之判斷。旨揭事項,屬審判核心事項,…,基於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規定,尚不宜就具體個案之審理表示意見。」本部同意前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故倘具體個案經法院裁定審認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之分割行為無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駁回當事人之聲請,基於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得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地政機關依法院就具體個案裁定結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