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內容
按「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前經本部81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8116607號函釋在案,又「…民法第1194條對於代筆遺囑見證人全體需同行簽名已有特別規定,…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簽名,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式要件不符,…」亦經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640號判決有案,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