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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內容

按「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前經本部81年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8116607號函釋在案,又「…民法第1194條對於代筆遺囑見證人全體需同行簽名已有特別規定,…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簽名,與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式要件不符,…」亦經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640號判決有案,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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