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於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復與他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得依和解內容辦理
要旨
繼承人於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復與他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得依和解內容辦理
要旨
繼承人於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復與他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得依和解內容辦理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8年10月2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23816號函略以:「…本件繼承人等於被繼承人許君亡故後檢具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完竣,該繼承人等間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原應依該分割繼承登記之狀態定之;惟上開繼承人等於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竣後,復於法院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就系爭土地約定土地權利之新取得方式,因訴訟上和解同時具有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性質,上開繼承人等既於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竣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就系爭土地約定土地權利之新取得方式,應認為上開繼承人等間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已合意變更為如嗣後成立之訴訟上和解之約定內容。…。」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復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