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要旨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要旨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8年6月11日法律決字第022804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8年6月7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7011號函略以:「一、按成年人被收養者,其收養究係於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或溯及至收養書面成立時發生效力,因現行民法未有明文規定,固有不同見解,惟法院所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屬非訟事件,雖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於未經廢棄變更或另訴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其效力。…」,本案據案附之87年5月7日養聲字第21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認可蘇○元於中華民國87年4月8日,收養蘇○民為養子。」,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意旨,於未經廢棄變更或另訴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其效力。故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似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