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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

要旨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8年6月21日法律決字第023626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8年6月10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201號函略以:「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定有明文。故同法第1140條所謂被代位人即該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自應包括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在內。次按民法第1140條所謂代位繼承人,依該條規定雖指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言,惟被代位人若為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因收養關係於法院裁定認可後,始溯及自收養書面成立時發生效力,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則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是以,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自應依前開說明決之。又收養他人子女為孫者,不僅與民法第1072條規定不符,且實務上亦認養孫之收養為法所不許。…」,綜上,本案被繼承人范○志於74年9月17日收養范○坤為養子(從養父姓),其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范○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之意旨,需視其當時成立之收養契約及法院裁定書而定(經查所送附件並無上開資料),故本案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就事實予以認定。另養孫之收養為法所不許,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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