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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

內容

關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之繼承人,如案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已有記載該拋棄繼承權人之資料以供查對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者,得免檢附該拋棄繼承權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辦繼承登記時,已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其現在之戶籍謄本由內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