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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籍簿上載有絕家再興等字樣者,尚難謂其有繼承原戶主之權利義務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戶籍簿上載有絕家再興等字樣者,尚難謂其有繼承原戶主之權利義務

要旨

戶籍簿上載有絕家再興等字樣者,尚難謂其有繼承原戶主之權利義務

內容

一、按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38頁所載,「……絕家之再興,僅承繼舊家之家名與屬於舊家之本家或分家之性質。……既非戶主權之承繼,亦非遺產繼承,自不生承繼前戶主權利義務之問題。故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以戶籍簿上載有絕家再興等字樣即謂其有承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依此,則本案似尚不能以戶籍簿上載有絕家再興等字樣遽以認定某甲承繼原戶主某乙之權利義務,而應由當事人舉證其他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或戶籍簿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記載作為繼承有無之依據。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83年11月29日法83律決26160號函同意前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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