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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要旨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10日法81律18566號函以:「依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遺囑係屬要式行為,須依法定之方式為之,始有效力,否則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3條第2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本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依前揭意旨,既未具法定特別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該遺囑應屬無效由內政部發布,要旨: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既未具法定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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