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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要旨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0年11月1日法80律16233號函以:「按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故自書遺囑之成立,須具備:(一)自書遺囑全文;(二)記明年、月、日;(三)親自簽名之要件;且如有增減、塗改,亦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樣,並另行簽名,始符合法定方式,俾保障自書遺囑記載係出於遺囑人真意,避免他人竄改、變造。本件依來函所述情形,如遺囑確係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而僅於自書遺囑本文後所記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塗改及年月日中之「年」字有塗改(並非塗改年月日數字),其塗改部分似不影響上開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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