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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要旨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按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著有判例。本案繼承人2人,就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訂有分割協議書,縱使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該繼承人如依據分割結果申辦繼承登記時,該管地政機關應予以受理。惟應請注意有關稅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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