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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要旨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內容

按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664號著有判例。本案繼承人2人,就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訂有分割協議書,縱使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有出入,該繼承人如依據分割結果申辦繼承登記時,該管地政機關應予以受理。惟應請注意有關稅法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分割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縱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應繼分有出入,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10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