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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59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要旨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內容

一、查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11月19日台59函民字第8373號函:「查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本件被繼承人某甲於民國43年10月8日死亡,自應就當時情形,依民法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茲其繼承登記申請人某乙、某丙、某丁既係某甲之配偶(夫)與其元配所收養之子所生之子女,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與該某甲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對某甲之遺產,均無繼承權。雖某丁戶籍記載某甲為祖母,亦尚不足認定其間有擬制血親關係存在。」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由內政部於民國 59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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