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要旨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要旨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則無繼承權
內容
一、查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11月19日台59函民字第8373號函:「查遺產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標準。本件被繼承人某甲於民國43年10月8日死亡,自應就當時情形,依民法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茲其繼承登記申請人某乙、某丙、某丁既係某甲之配偶(夫)與其元配所收養之子所生之子女,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與該某甲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存在,對某甲之遺產,均無繼承權。雖某丁戶籍記載某甲為祖母,亦尚不足認定其間有擬制血親關係存在。」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