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要旨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要旨
養女放棄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其養父之遺產
內容
一、前據該省政府呈請釋示養女所生之子女可否繼承承領其母之養父所承領之土地一案,經於44年9月21日以台44內字第5601號令復并將關於養子女之子女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問題,函請司法院解釋在案。
二、茲准司法院函復略以本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75次會議議決解釋,檢附解釋全文請查照到院。
三、抄發司法院原附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75號解釋一件,希知照。
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75號解釋民法第1140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放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117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