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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應認為無效

會議日期 42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應認為無效

要旨

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應認為無效

內容

一、查以繼承宗祧為目的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之收養行為,應認為無效,法院如加公證,其公證書應為不生公證效力。准請核示戴○○夫婦收養疑義,經函准司法行政部臺41電參字第4767號代電復知,並以內戶字第16934號代電轉請貴省政府查照有案。

二、本案該袁○○收養戴○○為養子,既約定被收養者不得繼承收養者財產,不負擔收養者扶養義務,不負償還收養者債務之義務,又約定收養者死亡時不負喪葬費用,依前開解釋,其收養行為應屬無效,縱經法院公證處就該項收養書約作成認證書,亦不應准其為收養之登記,經函准司法行政部臺(42)公參字第2970號函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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