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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查本案依來函所敘,該不動產既係由登記名義人林○○君檢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登記,本部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尚無從以主旨所敘「信託返還」或「塗銷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予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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