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不動產在信託法公布實施前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不得以「信託返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查本案依來函所敘,該不動產既係由登記名義人林○○君檢齊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竣登記,本部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尚無從以主旨所敘「信託返還」或「塗銷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予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