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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土地上二個以上管理機關需用不同空間範圍之登錄方式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同一土地上二個以上管理機關需用不同空間範圍之登錄方式

要旨

同一土地上二個以上管理機關需用不同空間範圍之登錄方式

內容

一、略。

二、按「同一公有不動產准予登記二個以上之管理機關」前經本部78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715211號函函釋有案,不同之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闢公共設施,需用同一土地之地上及地下時,依規定得分別辦理撥用,故登記機關辦理登錄時,應依行政院核准撥用函或撥用計畫書,將各個管理機關分別登載於管理者欄,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一般註記事項)」註明各機關分別管有之權利範圍。

三、本部前開函二「登記作業上,一權利主體僅登載一主登記次序,核發一張所有權狀,在該主登記次序下,得予登記二個以上管理機關,『但不登載各管理機關之管理權利範圍』」之但書規定應配合修正為「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各機關分別管有之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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