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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要旨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內容

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者,請即研訂具體處理辦法,督促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清查改正。今後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申報地價或其他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時,不得再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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