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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要旨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內容

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者,請即研訂具體處理辦法,督促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清查改正。今後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申報地價或其他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時,不得再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機關執行行政行為,有通知權利人之必要,不得以日據時期住址通知當事人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