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要旨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要旨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內容
按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得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書狀之換給或補給,惟「補給」需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而「換給」則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合先敘明。本案他項權利證明書僅續頁遺失,係屬破損(不完整)性質,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及簡政便民之考量,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54條、第15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