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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要旨

土地權利書狀續頁遺失,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內容

按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得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書狀之換給或補給,惟「補給」需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而「換給」則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合先敘明。本案他項權利證明書僅續頁遺失,係屬破損(不完整)性質,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及簡政便民之考量,宜以「換給」方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21條修正後為第154條、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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