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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

要旨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

內容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縱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基於土地分割複丈費係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該筆分割後之共有土地仍應以1筆計收複丈費,申請人不得主張僅按該筆分割後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繳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之土地仍屬與他共有人保持共有者之費用計收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