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之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地上權為共有之作業方式
要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之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地上權為共有之作業方式
要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之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地上權為共有之作業方式
內容
按「一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地上權,經登記完畢,而未測繪其位置圖者,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應以登記之地上權面積為其範圍,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就實際使用位置領丈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得由地上權人指界,如勘測結果與地上權登記之面積一致,得核發成果圖予地上權人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勘測地上權位置圖,而地上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準用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時,如經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會同勘測,而拒不到場指界領丈,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方指界,先測繪地上權位置後,再辦理土地分割,並以書面將複丈結果通知地上權人,如其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次日起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即辦理地上權轉載之登記(第3項)。」、「本案共有土地已登記之地上權位置勘測申請事宜,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辦理。」分別於「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及本部85年5月2日台(85)內地字第8504603號函已有明定;準此,本案各登記次序之地上權人於申請勘測各該地上權之位置時,如該登記次序之地上權為共有,而其申請人符合前開本部有關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辦理之函釋意旨,地政事務所應通知該申請人、其他次序之地上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到場,如勘測範圍涉及鄰地並應通知鄰地關係人到場,以共同認定該私權範圍,兼顧其相互間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