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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要旨

辦理再鑑界時,申請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之執行方式

內容

本案申請人申請再鑑界,倘於地政機關實地予以釘界時,方主張除釘立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之界址外,還須釘立同宗土地其餘界址點者,應於施測同時能即時通知界址之鄰地關係人到場,地政機關始可依本部86年4月22日台(86)內地字第8603876號函予以受理,倘補釘位置之鄰地關係人無法到場,則僅就再鑑界位置予以釘界;至再鑑界如經地政機關查明第一次鑑界確有錯誤,但已補釘對鑑界結果有異議之界址以外之其餘界址點者,所繳再鑑界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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